司法实践中,因为协助别人推行欺诈、等网站,涉嫌违法的案件并不罕见,一些从事网站推行业务的公司,因为推行了违法网站,甚至整个公司被“一锅端”。
事例一: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8)粤1226刑初94号
法院查明,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谢某1等人树立“重生联盟”网站生成用于欺诈的二维码链接,开展了侯某等很多署理在QQ、微信等网络平台很多推送该网站生成的二维码链接,诱使别人点击链接。谢某1收到第三方公司转来的欺诈所得后按比例抽取提成,再根据一级署理各自的业务量分配欺诈所得,并由一级署理逐级分发给各自的下级署理。
本案被告人李某等9人,为网站推行二维码链接施行欺诈,从上级署理处获取欺诈所得。
法院以为,李某等9名被告人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法欺诈别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欺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8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六万元到一千元不等的罚金。
事例二: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刑初141号
法院查明,林某等三名被告人于2017年3月, 2018年3月先后受雇于一福建籍男人(身份不明,在逃),在同案人“叔叔”等人的管理、辅导下,与同案人赖某等人在网络体育平台上发布赌球信息及足球、篮球沟通群、高手引荐群等QQ群、微信群链接,招引平台上的网友参加上述QQ群、微信群,并引诱、辅导上述群成员前往上述福建籍同案男人运营的“大乐”网站(网址××)完成注册并参与球赛活动。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以招引注册人数向上述福建籍男人获取月薪及提成。
法院以为,三名被告人明知别人使用信息网络施行开设赌场违法,仍受雇佣为网站供给广告推行、开展会员等协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一万元,到罚金三千元不等的刑罚。
适用罪名剖析:定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仍是定被协助违法的共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别人使用违法网站施行违法,供给广告推行,情节严重的,构成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违法的,依照处分较重的规定科罪处分。此处“构成其他违法”中的“其他违法”,主要是指被协助违法的共犯。
协助行为,是定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仍是定被协助违法的共犯,笔者在《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的两个裁判规矩》一文中,从客观、片面两方面总结了不应以共犯论处的两个裁判规矩:
被告人假如只是单纯供给技术支持或许协助,没有深化参与别人违法的,不应以共犯论处。被告人假如只是为别人施行信息网络违法供给技术支持,片面上和别人并无施行信息网络违法的共谋的,不应以共犯论处。在事例一和事例二中,被告人都是为别人推行违法网站,但是,因为被告人参与别人违法程度的不同,法院做了不同的定性。
在事例一中,被告人根据各自的业务量分得欺诈所得,参与欺诈违法分红,属于深度参与别人违法,法院认定为欺诈(共犯)。
在事例二中,被告人是以招引注册人数向上述福建籍男人获取月薪及提成,法院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违法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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